陳祖齡

陳祖齡(1917-),男,福建省龍巖縣人。 曾任臺中縣彰化區署課員,1947年5月受委任,調派至花蓮縣政府,代理民政科社會股股長。1950年遭逮捕,時年33歲。 1950年6月12日,陳祖齡因涉叛亂案件,遭內政部調查局逮捕,並羈押於花蓮憲兵隊接受訊問。依決定書之記載,並未敘明陳祖齡被羈押的原因,但考其被捕時間與同案被捕之王蘇州等人,推測其應是受賴喜生等人之案件牽連被捕。 賴喜生原為花蓮縣政府教育科科員,因被指控發表抨擊政府的言論,並經人介紹涉嫌加入共產黨,於1950年6月9日被捕,後供稱同在花蓮縣政府任職之王蘇州 等人為同黨關係。 此點,由後來也因案被捕的廖泰華供述中,可得到證實。據廖之供述,他曾向陳智 詢問花蓮縣政府中有誰是共產黨份子?當時陳智說:「不太清楚,但聽說賴喜生、王蘇州、陳祖齡等人都是」。 由前述資料可知,陳祖齡所以被捕,是受賴喜生等人之案件影響,而被懷疑是共產黨組織之一員。陳祖齡被捕後,經過長時間的羈押訊問,於1950年11月11日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處保釋察看。其於獲釋後,於同年11月13日申請復職,並於同年月28日經臺灣省政府批示核准。 2000年,陳祖齡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主張其遭治安機關逮捕,並以罪嫌不足獲釋前,共遭羈押153日,請求損害賠償。2001年4月,法院作出89年度賠字第60號判決,認定其主張屬實。經法院調查,有法務部調查局、花蓮縣政府函及所附文件、同案遭羈押之王蘇州證明書等資料可資佐證。雖其詳確開釋日期,因案卷逾保存年限已銷毀,然由其所提列向單位申請復職之相關資料,足認陳祖齡確是其主張之日期釋放無訛。因此,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准予其聲請範圍內之賠償。 2024年7月15日法務部公告,平復陳祖齡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之行政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李虹薇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