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法侗

陰法侗(1915-2005),山東肥城人。 依(56)初特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交通科第二股薦任六級股長,其於臺北市警察局任科員時,辦理戶口設籍審核事宜。張理廣明知梁紹和之匪諜身分,以戶籍申請義務人名義,代梁向臺北市警察局申請在其自己戶籍內設籍,由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審核通過。1966年8月13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967年2月25日無罪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暨案卡記載,陰法侗涉嫌叛亂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交通科第二股荐任六級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4號、(56)初特字14號
    •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