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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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督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4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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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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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