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理廣

張理廣(1917-1987),浙江鄞縣人。 依(56)初特字第4、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衛生局主計室薦任十級主任,其涉嫌明知梁紹和係偷渡來臺,任梁在其戶籍內設籍。1966年3月22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67年2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否認明知梁紹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亦無其他佐證,犯罪不能證明,應予諭知無罪。則其無罪判決前遭屬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衛生局主計室荐任十級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張理廣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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