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平

李鴻平(1913-1988),福建林森人。 依(56)初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衛生局統計員,其使梁紹和順利取得身分證,便利潛伏為匪工作多年,涉有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1966年3月22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叛亂部分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967年2月25日無罪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月經第6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被訴觸犯包庇叛徒罪嫌,並無其他佐證,犯罪不能證明,應予諭知無罪。則其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衛生局統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4號、(56)初特字第14號
    • 判決主文: 李鴻平、葉雨辰、陰法侗叛亂部分均無罪,偽造文書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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