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逸仙
- 張逸仙 男 1910年出生 安徽省 合肥市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逸仙,1910年生,男,安徽合肥人,南京金陵大學中文系畢業。1950年任聯勤總部軍需署糧秣組副組長時,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40歲。
早年資料不詳,家有田地百畝。無錫國學專修學校畢業後,入金陵大學。1936年在國民政府「訓練總監部」外國語文補習所任上尉書記,1937年任安慶私立聖保羅中學校國史教員。七七事變發生後,流亡長沙,任「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聯勤總部前身)經理處少校科長,後升中校、上校、股長、科長、專員等職,並認識其貴人劉慕曾(聯勤總部秘書處長)。1946年劉升國防部軍法處長,調張任總務組副組長。1948年劉任遼寧省政府秘書長,調張任秘書處科員,與陸效文為同事而常見面。
1948年10月瀋陽陷共前一日,乘最後一架飛機逃往北平。11月返南京,仍由劉慕曾介紹,任聯勤「第十補給區司令部」經理處上校,辦理京滬線軍隊補給事宜。1949年5月上海撤退,攜眷來臺;8月仍由劉介紹,任聯勤「東南補給區司令部」(司令為何世禮)經理處糧秣科科長,後升現職。
1949年11月頃,在興臺公司附近巧遇陸效文,簡短寒暄,陸知其服務機關,欲探知軍事機密。之後見面約3次,其中一次問張:「你真太忙了,所有部隊的糧倉都歸你管?」張答:「是的,就臺灣本地連附屬機構,總有二十幾萬人。」陸追問金門部隊有多少人?張說「報給聯勤的有八萬多,但大概只有七萬五千人」。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上情,20日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聯勤官員將張逮捕,並在其住處搜出手槍1支、步槍子彈97顆。偵訊時,張稱不知陸的共諜身分,亦未對他起疑,「第一他是政校出身,受過黨的栽培;第二他在中訓團東北分團擔任教官,表現急(極)為反共;第三來臺後,他又在興臺公司服務,也是黨的機關。」又說他透露的人數是「完全虛構」,因為職責所在,對軍事機密必須守口如瓶。
軍法處為釐清事實,派軍法官陳慶粹到聯勤總部軍需署查證。該署提供的作戰部隊受補人數(1949年12月-1950年2月,按月計算),臺灣是31-32萬,金門是7.6-8.4萬,與張所說顯有出入,認為「不能指為洩露軍事上之秘密,或供給軍事上之情報」,在叛亂部分做出無罪判決(判決書:(39)安潔字22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書記官洪諒盛),情形與同案孫鵬飛類似。然因未受允准持有97顆子彈,被以《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判決書同上,手槍因已申請執照,免議)。公共危險並非重罪,無羈押必要,而家屬生計斷絕,再三陳情,軍法處乃准其交保,隨傳隨到,前後羈押4月有餘。
張不服判決,申請覆審。稱子彈為親戚劉新盤(前安徽供應局局長,當時任國防部參議)的守衛兵所有,因戰爭倉皇逃難,誤將子彈裝入家當,來臺後發現,囑其代為轉繳,張正擬辦理,卻涉陸案被捕。被捕當天,適值國防部公告〈徹底取締私槍規定辦法〉及〈臺灣省收購軍民私有械彈辦法〉,限7月底截止,由於距截止日尚有40多天,不能構成犯罪要件。軍法處向劉參議查證,所供相符,復審乃判決無罪,子彈沒收(判決書:(40)安潔字1002號)。此後再無檔案資料可考。
張逸仙未申請補償和冤獄賠償。
早年資料不詳,家有田地百畝。無錫國學專修學校畢業後,入金陵大學。1936年在國民政府「訓練總監部」外國語文補習所任上尉書記,1937年任安慶私立聖保羅中學校國史教員。七七事變發生後,流亡長沙,任「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聯勤總部前身)經理處少校科長,後升中校、上校、股長、科長、專員等職,並認識其貴人劉慕曾(聯勤總部秘書處長)。1946年劉升國防部軍法處長,調張任總務組副組長。1948年劉任遼寧省政府秘書長,調張任秘書處科員,與陸效文為同事而常見面。
1948年10月瀋陽陷共前一日,乘最後一架飛機逃往北平。11月返南京,仍由劉慕曾介紹,任聯勤「第十補給區司令部」經理處上校,辦理京滬線軍隊補給事宜。1949年5月上海撤退,攜眷來臺;8月仍由劉介紹,任聯勤「東南補給區司令部」(司令為何世禮)經理處糧秣科科長,後升現職。
1949年11月頃,在興臺公司附近巧遇陸效文,簡短寒暄,陸知其服務機關,欲探知軍事機密。之後見面約3次,其中一次問張:「你真太忙了,所有部隊的糧倉都歸你管?」張答:「是的,就臺灣本地連附屬機構,總有二十幾萬人。」陸追問金門部隊有多少人?張說「報給聯勤的有八萬多,但大概只有七萬五千人」。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上情,20日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聯勤官員將張逮捕,並在其住處搜出手槍1支、步槍子彈97顆。偵訊時,張稱不知陸的共諜身分,亦未對他起疑,「第一他是政校出身,受過黨的栽培;第二他在中訓團東北分團擔任教官,表現急(極)為反共;第三來臺後,他又在興臺公司服務,也是黨的機關。」又說他透露的人數是「完全虛構」,因為職責所在,對軍事機密必須守口如瓶。
軍法處為釐清事實,派軍法官陳慶粹到聯勤總部軍需署查證。該署提供的作戰部隊受補人數(1949年12月-1950年2月,按月計算),臺灣是31-32萬,金門是7.6-8.4萬,與張所說顯有出入,認為「不能指為洩露軍事上之秘密,或供給軍事上之情報」,在叛亂部分做出無罪判決(判決書:(39)安潔字22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書記官洪諒盛),情形與同案孫鵬飛類似。然因未受允准持有97顆子彈,被以《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判決書同上,手槍因已申請執照,免議)。公共危險並非重罪,無羈押必要,而家屬生計斷絕,再三陳情,軍法處乃准其交保,隨傳隨到,前後羈押4月有餘。
張不服判決,申請覆審。稱子彈為親戚劉新盤(前安徽供應局局長,當時任國防部參議)的守衛兵所有,因戰爭倉皇逃難,誤將子彈裝入家當,來臺後發現,囑其代為轉繳,張正擬辦理,卻涉陸案被捕。被捕當天,適值國防部公告〈徹底取締私槍規定辦法〉及〈臺灣省收購軍民私有械彈辦法〉,限7月底截止,由於距截止日尚有40多天,不能構成犯罪要件。軍法處向劉參議查證,所供相符,復審乃判決無罪,子彈沒收(判決書:(40)安潔字1002號)。此後再無檔案資料可考。
張逸仙未申請補償和冤獄賠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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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部軍需署糧秣組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100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3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