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魁吉

李魁吉(1930-),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0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撰寫履歷表交由楊順,並經介紹參加自治會,與謝源金等為一小組,案經內政部調查局破獲。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3日刑期結束,7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謝源金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自治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