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源金

謝源金(1925-),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00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鄉公所事務員,其經楊順介紹,寫履歷表一份參加匪自治會組織,與李魁吉等為一小組。1951年7月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依據,然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自治會組織性質於目的均未詳加調查,亦無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鄉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