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

林毅(1910-1987),湖南長沙人。 依(39)安澄字第5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任高雄縣警察局長,其涉內亂等案件。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17日奉准交保。 其家屬於200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林毅因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559號
    • 判決主文: 曾鏡生薛鴻復謝安舟任光德林毅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