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臺北博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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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臺北博愛路)
  • 慣用名稱⇢ 
警總保安處看守所
  • 昔日單位⇢

1968-1992民國57-81)年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

  • 昔日用途⇢
拘禁、訊問空間(無遺構)
  • 今日名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忠愛營區
  • 今日用途⇢
軍事機關(新建物)
  • 地址、地號或位置⇢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72 號



■  概述 



侵害人權事件概述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為威權統治時期的重要情治機關之一,轄下計16個單位,分別主管臺澎地區的保安、警備、後勤、民防及入出境管制等事項,統籌執行戒嚴業務。民國48(1959)年,警總第二處改稱保安處,指揮保安大隊、26個諜報組;53(1964)年進行組織改組,轄管保安特勤行動隊及24個調查組。警總保安處雖歷經數次組織改造,但情報、肅防、保安始終為其三大專責任務,曾偵辦「臺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臺北花旗銀行爆炸案」、「陳文成案」等政治案件,係情治機關中負責情報蒐集與偵訊政治犯的主要單位之一。

警總保安處設置於此之看守所,使用期間約為民國57至81(1968-1992)年間。據多位政治案件當事人口述紀錄,此處位於地下室的押房缺乏陽光,且有斷絕被拘禁人與外界接觸之情況,不准其在陽光下散步、關禁閉、以閉路電視加以監視,以及透過刑求、注射藥物、疲勞偵訊等酷刑取得口供等情事。


發生地概述


二戰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移駐臺北,保安處即設於臺北市西寧南路(原東本願寺);民國49(1960)年副總統陳誠指示「臺北市內監獄及軍事機構除警備總部及憲兵司令部外,均應遷出市區」,惟警總表示「保安處乃維護治安工作之主要業務單位,對治安工作之連繫協調及督導執行,均受影響」,故啟動「疏遷計畫」,保安處遂遷入博愛路營區。此處位於警總博愛路營區內新建之保安大樓,於57(1968)年啟用,為一棟三層樓L形辦公營房,偵訊室設於一樓,地下室則有待訊室、優待室等拘禁空間。原址現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忠愛營區,已無原保安處建物。


審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經查白色恐怖期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為多起重大政治案件之偵辦場所,曾發生民眾遭政府機關不當逮捕後,在偵查階段被施以監視(聽)、關禁閉、疲勞訊問、禁止接見辯護人,或以酷刑訊問取供,嚴重侵害人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促轉會審定「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臺北博愛路)」為不義遺址。


公告日期及文號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111年2月9日促轉二字第111520001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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