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12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朝福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12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朝福
  • 產製日期: 4212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12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朝福「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8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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