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朝福

張朝福(1923-2001),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在逃之陳春慶要求,兩次借予金錢,經保密局查覺逮捕。1953年9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8年9月19日刑期結束,9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2月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與自新分子汪枝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如何認定陳春慶、汪枝等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因此難認其有明知陳春慶、汪枝等為叛徒,並資助金錢等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