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5年警審初特字第000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銘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5年警審初特字第000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銘
- 產製日期: 5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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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5)警審初特字第000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銘「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214條、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