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年初特字第005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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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徐禮藩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年初特字第005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禮藩
  • 產製日期: 6308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3)初特字第005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禮藩「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獲案載有反動文字之木板3塊、便條乙紙,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56條前段、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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