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禮藩

徐禮藩(1921-1979),江蘇鎮江人。 依(63)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先後在臺南市大同路大林眷村公廁內書寫「打倒蔣╳╳,歡迎毛主席,反╳迎毛」等文字。1974年7月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2年8月。1977年2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臺南市大林眷村公廁內書寫「打倒蔣╳╳,歡迎毛主席,反╳迎毛」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5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