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年初特字第0015號/62年葳孝字第762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郭炎日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3年初特字第0015號/62年葳孝字第762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炎日
  • 產製日期: 62112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3)初特字第0015號/(62)葳孝字第762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炎日叛亂部分,交付感化3年。「洛陽工作站」計劃1份、「總統府國家安全署行政院特派小組服務證」、「洛陽工作站指揮證」共200枚沒收。郭炎日「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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