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炎日

郭炎日(1949-1997),臺灣雲林人。 依(62)葳孝字第762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於服役海軍陸戰隊時期,起意籌劃「洛陽工作站」迨退伍後,即草擬所謂「洛陽工作站」計劃,主張在國內外,敵後成立六十個工作小組,購置槍械、炸彈、發報機、無線電等違禁物品。之後為使工作順利,乃請臺北市中華商場三文堂老闆劉維雄印製「總統府國家安全署行政院特派小組服務證」、「洛陽工作站工作證」共二百枚,預備發給參加叛亂組織人員使用。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刑法》第339條第1項「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74年11月15日交付感化。1977年11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準備顛覆政府之行為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應予以交付感化,係依其在偵審中之供承、證人劉維雄與陳安住等之結證,以及「總統府國家安全署行政院特派小組服務證」等證物為據。惟其所擬之「洛陽工作站」計劃,既經原判決查明缺乏具體內容,且未散發,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