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6年訴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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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馮嘉樂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6年訴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馮嘉樂、王立紅、李麗梅、歐陽鳳
  • 產製日期: 7612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76)訴字第167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馮嘉樂「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王立紅、歐陽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3年。李麗梅「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附表所示之物件沒收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