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2年障判字第001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芝齊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2年障判字第00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芝齊
- 產製日期: 7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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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72)障判字第00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芝齊「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獲案匪印製之故宮風景、文物明信片計41張、在匪區拍攝之照片計123張,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第3項、第56條、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