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芝齊

李芝齊(1923-1984),四川榮縣人。 依(72)障判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平日經常收聽匪播,並曾與大陸親屬通信,對中共倡言之「三通」、「往返大陸來去自如」、「四化」運動等統戰,產生幻想,萌生潛赴匪區之念,故先以商務考察名義潛赴大陸,之後又偕其妻陳綉美二次潛入,又兩度前往。返臺後,除多次將其在大陸拍攝之照片、印製之故宮風景、文物明信片,持向王用權、郭忠義等多人傳閱,藉機為中共宣傳,又先後於聚餐時發表利匪言論。1982年11月5日被羈押。198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4年4月20日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多次向他人展示在大陸拍攝之照片、明信片及發表頌揚大陸進步等情,並以證人陳綉美及證物照片、明信片等為據。惟其之行為縱然實在,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5月16日,1984年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