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年障判字第004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江漢英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0年障判字第004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漢英
  • 產製日期: 7009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70)障判字第004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漢英「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匪偽旅行證等物(詳如清冊)均沒收,其餘部分不受理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6款、第17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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