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英

江漢英(1929-),湖南耒陽人。 依 (70)障判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以觀光名義搭機前往日本,旋赴共匪駐東京之「偽大使館」試探,經該館參事張世昌出面接待及安排聯繫,後接獲匪偽「旅行證」,搭機飛往北平。共匪中央統戰部劉、趙、萬等3名匪幹往晤,其即取出在日本撰就之獻策文件〈厚植國力充裕民生腹案大綱〉初稿及「呈鄧副主席」求見函,交予劉匪,並表明其來自臺灣,欲以餘生為匪效命。之後應邀前往北平中南海「中央統戰部」,與劉晤談時,乘機肆意歪曲政府在臺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民心士氣等現狀,貶損政府在臺建設之成就,建議政府針對我弱點,打擊我政府,早日促成統一。劉對其所撰〈厚植國力充裕民生腹案大綱〉初稿中所提議,由匪出資美金500萬至1000萬元交其運用乙節,表示目前尚無此能力,容後再議。惟即指示其返臺後,伺機鼓吹「國共第三次和談」,汙衊我領導中心及從事為匪宣傳等工作,復邀其以臺灣地區代表身分參加匪舉行之「人民代表大會」,其均表同意,並將駐日本友人吳世哲之住址相告,以備「取聯」之用,匪則邀宴並贈偽幣300元,以示籠絡。1981年3月15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7年1月17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書籍、旅行證、匪幣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之行為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10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