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0年訴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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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黃濟川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0年訴字第1909號刑事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相關當事人: 黃濟川、金鳳羾、廖喜立
  • 產製日期: 7011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書字號:(70)訴字第190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濟川、金鳳羾、廖喜立「共同未受允准而製造炸藥、軍用衝鋒槍、子彈而無正當理由」,黃濟川處有期徒刑1年6月,金鳳羾處有期徒刑1年,廖喜立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9元折算1日。扣案之小型衝鋒槍1支、子彈60發、槍管3支、槍管前頭1個、撞針3支、彈筴2個、擊發部零件1套、未成品彈殼2個、彈殼30個、火藥1罐沒收之。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6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62條前段;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