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濟川

黃濟川(1932-1988),江蘇灌雲人。 依(70)障判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向王履堯、鄭再經、胡祝三、王巍、廖文德等人發表「大陸共匪軍人待遇比臺灣好」、「共匪實施四個現代化成功了,連美、俄都怕他」、「大陸的人民公社實施非常成功」等言論。1981年5月26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2年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87條「共同未受允准製造軍用機械、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8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因犯叛亂罪所處有期徒刑4年,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1986年9月25日刑期結束。1987年1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1978年1月間分別發表「大陸共匪軍人待遇比臺灣好」、「大陸的人民公社實施非常成功」等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1987年假釋付保護管束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警檢處字第10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