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5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謝錦文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年諫判字第005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錦文
  • 產製日期: 68100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8)諫判字第005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錦文「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褫奪公權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2項、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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