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63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秉權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63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秉權
- 產製日期: 3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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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63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秉權「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