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權
- 李秉權 男 1926年出生 河北 臨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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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陸軍207師野戰醫院、財政部臺南關稅務司公署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秉權(1926-),河北臨河人。
依(39)安澄字第36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財政部臺南關稅務司運星船二副,其為匪諜于非(即朱芳春)之學生,師生情誼甚篤,于非曾由臺灣經香港轉赴北平,嗣又由北平潛回臺灣,其不僅知情,且在香港與于非晤面,于非告知赴北平見到匪幫上級負責人,以及其在臺工作已得,決定回臺繼續工作等情。1950年10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1年6月1日至陸軍第二○七師野戰醫院服勞役。1952年4月1日改調至財政部臺南關稅務司公署服勞役。1953年1月5日奉准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于非為匪諜而不告密檢 舉,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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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關運星船二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63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後調服勞役(實際執行有期徒刑7月10日、限制人身自由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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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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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