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56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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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江泰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356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泰勇、蔡江水、黃㴚柳、陳啟勳、黃烽台
  • 產製日期: 3912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356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泰勇「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結夥搶劫」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蔡江水「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黃㴚柳、陳啟勳「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共同幫助殺人」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各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黃烽台「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共同幫助殺人」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日造十四年式手槍(13857號)1枝、彈夾2個、子彈16粒、布條2根、白布1塊均沒收。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2條第9款、第84條;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9款;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78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1款、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