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總司令部37年翌字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鞠慶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海軍總司令部37年翌字判決書
  • 產製單位: 海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鞠慶璽、王福澤、曹春久、曹俊榜、管英、張善團、張雲帆、陳雲、林文翰、劉連城
  • 產製日期: 3710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7)翌字第▯▯▯▯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鞠慶璽「關於軍用船艦之秘密消息洩漏于匪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以軍用舟車裝運漏稅物品」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幫助他人以軍用舟車裝運違禁物品」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福澤「教唆他人以軍用舟車裝運漏稅物品」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曹春久、曹俊榜、管英、張善團、張雲帆「共同以軍用舟車裝運違禁物品」,曹春久、曹俊榜、管英、張善團各減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張雲帆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共同盜賣軍用品」曹春久、曹俊榜、管英、張善團各減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張雲帆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曹春久「在營外賭博」處有期徒刑6月。曹春久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5年。曹俊榜、張善團、管英應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各褫奪公權5年。張雲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曹春久其餘部分無罪。陳雲「共同盜賣軍用品」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褫奪公權10年。其餘部分無罪。林文翰「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拘役10日。劉連城無罪。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89條;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懲治貪污條例第2條第3款、第2條第5款、第3條第6款、第7條、第13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條第2項;取締軍人賭博暫行辦法第5條;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163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第28條、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30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0條、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第57條第7款、第57條第10款、第59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69條、第70條、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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