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5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傳境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75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傳境
  • 產製日期: 4105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75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傳境「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資產」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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