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41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錢雪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4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錢雪庵、陳鴻泉
  • 產製日期: 4103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4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錢雪庵「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意為隱匿」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銀圓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陳鴻泉「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意為隱匿」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銀圓2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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