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雪庵
- 錢雪庵 男 1911年出生 2010年卒 江蘇省 無錫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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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錢雪庵(1911-2010),江蘇無錫人。
依(41)安潔字第14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有隱匿匪產及套匯嫌疑。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銀圓8000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1957年經國防部再審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暨案卡記載,其涉隱匿匪產嫌案,經國防部再審,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而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安潔字第14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有隱匿匪產及套匯嫌疑。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銀圓8000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1957年經國防部再審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暨案卡記載,其涉隱匿匪產嫌案,經國防部再審,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而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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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4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滙兌區域之限制,共同違反政府對於滙兌區域之限制,共同違反政府對於滙兌區域之限制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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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其餘部份無罪,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併科罰金銀圓八千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無罪,其餘部份無罪,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併科罰金銀圓八千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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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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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