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雪庵

錢雪庵(1911-2010),江蘇無錫人。 依(41)安潔字第141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有隱匿匪產及套匯嫌疑。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共同連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銀圓8000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1957年經國防部再審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3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暨案卡記載,錢雪庵涉隱匿匪產嫌案,經國防部再審,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而判決無罪,則錢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4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違反政府對於滙兌區域之限制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年3月21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鑑措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