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38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徐德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38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徐德欽、徐興德
  • 產製日期: 41032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38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徐德欽「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藏匿犯人部分免刑。徐興德「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戒嚴地域無故離職過三日」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刑法第167條、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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