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欽

徐德欽(1918-1993),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38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政,其明知徐德芳逃亡而收留其食宿,明知其為匪諜未為告密檢舉。1951年10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藏匿犯人部分免刑。1953年2月8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4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徐德欽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徐君及徐興德於刑警總隊及保安處調查時之供述為據,惟徐君於審判中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3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