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093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方玉春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093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方玉春
- 產製日期: 3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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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093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方玉春「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在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3月」處有期徒刑10月;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第10條、第12條;警察逃亡懲治條例第1條第2款;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