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89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文明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89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文明
  • 產製日期: 3908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89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文明「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第10條;刑法第5條、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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