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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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明(1912-1987),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189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留日大阪華僑,任大阪華僑總會副會長,並列名留日華僑臺灣和平促進會大阪華僑代表,曾發表和平宣言,意在提倡中國統一、世界和平,反對臺灣戰爭基地化,反對世界大戰。1950年4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4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警審調查報告為依據。惟其發表和平宣言,提倡中國統一、世界和平等之行為,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89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