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57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黃自清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057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黃自清
  • 產製日期: 41021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057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黃自清「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集會」處有期徒刑5年。偽造信函乙件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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