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18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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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胡里滾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18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胡里滾
  • 產製日期: 4001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18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胡里滾「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0年;「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公款90元追繳。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1款、第95條第2款、第1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5條、第12條;懲治貪污條例第3條第2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5條、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51條第4款前段、第51條第8款、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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