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里滾

胡里滾(1921-),湖南瀏陽人。 依(40)安潔字第01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三總隊三十二大隊保養中隊上等兵,其曾在湖南瀏陽原籍,參加匪黨劉伯誠部之木蘭游擊挺進指揮大隊等情。1950年8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1款「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無期徒刑,《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二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無期徒刑。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罪所減處有期徒刑12年、「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二罪各所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參加叛亂之組織」罪所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1967年3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旅三總隊32大隊保養中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8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三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其中屬叛亂罪之執行期為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