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澄字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胡重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澄字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胡重光
- 產製日期: 4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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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澄字第10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胡重光「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5年;「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第93條;懲治貪污條例第3條第2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21條第2款、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1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