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重光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0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侵占公有財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參加叛亂之組織,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侵占公有財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參加叛亂之組織,於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侵占公有財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夜間侵入船艦及毀越門扇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