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93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張輝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93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張輝煌、姚煥洲
- 產製日期: 4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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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93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輝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隱匿」處有期徒刑2年。姚煥洲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