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39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壽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39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壽懋、王槐卿
  • 產製日期: 4003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39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壽懋「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職」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共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王槐卿無罪。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1款、第15條;刑法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3條、第59條、第65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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