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壽懋

李壽懋(1919-),松江哈爾濱人。 依(40)安潔字第13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任陸軍第五軍作戰處少校參謀,其與趙敏交情密切,曾接受趙君代為登記報到,取得解放證及紅票,並由趙君派人護送其赴北平與李錫廣聯絡搜集軍事情報工作,曾以存槍被扣等情。1950年11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蒐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1款「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職」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執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法》第212條「共同偽造服務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0年11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事實所載,無證據證明其有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其於審理時曾否認其自白之真實性,又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五軍作戰處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95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敵前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職、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共同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