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99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德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澄字第199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德星、巫永昌、鍾聰敏
  • 產製日期: 39073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澄字第199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德星「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巫永昌、鍾聰敏均無罪。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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