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10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余炳欽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10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余炳欽、朱配武
  • 產製日期: 4106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1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余炳欽「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未受允准連續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6年。朱配武「未受允准幫助販賣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1元折算1日。手槍5支、子彈70發、手榴彈3枚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186條、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6條、第4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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