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炳欽
- 余炳欽 男 1917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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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炳欽(1917-1987),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210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向馮啓芳購買毛瑟手槍1枝、子彈10發,向李克城購買曲尺手槍1枝、子彈35發,均轉售予羅添丁,又向李克城購得加拿大3號手槍1枝、子彈150發等轉售牟利;亦曾聽宋松財告知江添進、黃元雙均係匪徒,不告密檢舉。1951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6條「連續未受允准販賣彈藥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54年10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江添進、黃元雙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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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10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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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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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