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97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謝清金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97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清金
  • 產製日期: 4106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97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清金「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前段、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15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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