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743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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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房久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74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房久福、富德淳、梁效今、董在民
  • 產製日期: 4010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74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元100元,如易服勞役,准以3元折算1日。董在民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4條、第42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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